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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个人商标注册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4 08:02:06

商标品牌经济,以其提升实体经济价值的符号生产、符号经济为特征,以其超越资源经济、价格经济的消费者关系经济、价值经济为实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势不可挡的新经济。在品牌学意义上,当品牌经营者通过品牌的符号体系、文化意蕴、与消费者的关系等各种物质的、文化的、实在的、虚拟的因素等构成品牌之后,产品便会因为具有品牌的无形资产而产生超额价值。

商标品牌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商标品牌是企业商品和服务水平、经营能力、声誉及影响力、社会价值等企业文化要素交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通过品质生产实现、商标保护识别、市场营销达到、消费价值实现、企业利润回报等一系列管理和运营,影响着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商标品牌的价值需要与顾客接触才能彰显,核心意义在于创造良好的顾客感受和体验,追求顾客满意。离开商标品牌价值谈商标品牌,毫无意义。品牌能够产生的超额收益使品牌具备了竞争优势。

品牌价值是品牌客户、渠道成员和品牌企业共同创造的。企业或产品拥有了商标品牌会比没有取得该商标品牌时获得更大的销量和更多的收益,这种商标品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就是商标品牌价值,并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稳定优势。企业对商标品牌的投入与管理是品牌价值增值的必由之路。增强品牌强度,进而提高品牌价值,离不开企业对品牌建设的长期投入与为提升品牌价值所进行的有效管理。

顾客忠诚度对商标品牌价值有重要影响,而商标品牌价值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顾客忠诚度。商标品牌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重要的是需要有品质和质量支撑,获得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商标品牌价值是消费者对企业或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的综合反映。通过揭示企业商标品牌价值,可以反映和巩固企业在行业的定位,而领导品牌则可以更好地确立其行业主导地位,引导社会资源向这些优秀品牌企业集聚。

同时,通过揭示企业商标品牌价值,还可以分类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资源优势,及时调整品牌策略,促进企业优化营销方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商标品牌也应该在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未来要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探索企业如何运用商标品牌质押融资,探索开展商标品牌证券化和信托业务,积极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而商标品牌要在投融资、兼并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前提就是要准确认识和反映商标品牌价值,这样才能既合理发挥商标品牌资本功能,又有效防范资本市场风险。

加强商标品牌价值评估的重要性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相继发布,为我国商标品牌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文件明确要求加速我国品牌价值评价国际化进程,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品牌评价机构,研究建立商标价值评估体系,提高品牌研究水平,发布客观公正的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逐步提高公信力,发挥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

随后,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又相继发布了2016年和2017年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计划强调了要推进知识产权产品价值计量标准和方法研究,完善推广知识产权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加大知识产权领域评议服务和信用标准研制工作力度,定期发布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和知识产权年度发展报告。

由此可见,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品牌评价机构十分必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从机构组织层面保障商标品牌价值评价研究走在世界前沿,才能在国际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具有话语权,切实维护中国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2017年5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明确提出以提升中国品牌竞争力为目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在全面构建品牌培育服务体系方面,要分类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规范发展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上述意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动商标品牌建设,相得益彰。中华商标协会在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会、企业家对话及分行业调研活动,加强商标品牌理论研究,并提出了以上市公司和公开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价对象的商标品牌价值批量评估理念和思路。

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建立的中国商标品牌研究院每年发布中国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和中国商标品牌年度发展报告,已经发布的《2016沪深上市公司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和《中国商标品牌年度发展报告(2016)》,为国内商标品牌价值研究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可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

而企业怎样才能成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这就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到商标品牌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对于商标品牌资产要能够发现价值、管理价值、提升价值,即进行商标品牌资产的价值评估、价值管理和价值提升。因此要增强企业商标品牌意识,促进企业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并组织和扶持公益机构开展品牌基础理论、价值评价、发展指数等研究。

在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方面,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是基础,加强自主商标品牌保护是手段,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和服务能力离不开商标品牌评价和商标品牌保护。因此,未来在商标品牌建设方面,要关注商标品牌评价和商标品牌保护这两大方面。商标品牌价值评估与评价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商标品牌评价是一项基础性的重要活动,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的发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经常会收到我们企业家关于“专利申请日”的咨询,在知识产权行业,我们常说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防护期是10年,发明专利是前者的翻倍达到20年之多,那这个时间又是从哪天开始计算的?撰写材料的日期?提交申请的日期?还是专利局确定接收申请的日期?

一、专利申请日为哪日?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提交的方式有多种,通常会选择网络传输方式,部分网络没有普及的偏远地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邮戳日为准。在多国申请专利享有国际专利优先权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申请日期不明确,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最终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当日为准。

二、申请日有何用?

1、决定专利保护期限,所有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都是从申请日算起,有效期计算的第一天就是以该申请日开始往后延算。

2、影响专利优先权,根据多国共同协议签约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法律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12个月时间内,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在我国就一样的专利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外国专利申请日的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3、决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所有专利申请的判断吧标准都会有新颖性列入其中,当两个或者多个专利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引起创新性质疑的时候,根据首次申请日以前的技术为准。

青岛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前些日子在审理一起商标案件的时候,一位当事人的自言自语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原告是一个普通人,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申请了注册商标,直到被对方诉了侵权才知晓青岛商标注册这回事。当时正是双方当事人在做法庭辩论,在一轮言辞激烈的辩论结束的时候,他像是自言自语一般嘟哝了一句:商标我一直在用,搞什么注册嘛!开庭结束后,我和他聊了两句,发现他的逻辑其实特别简单。这个商标是他最早开始使用,并且一直都在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所以这个商标理所当然应该是他的。他感到困惑的是,法律为什么要特意设置一个注册的程序?

其实,当事人的疑问涉及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商标作为一种权利是如何得来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度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制度,即商标只有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之后方才成为一项权利,从而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我国。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制度就是商标无需申请注册,只要通过实际的使用即可形成商标权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即使可以申请注册,也不过是作为权利的凭证,如美国。应该说,我国选择第一种制度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对我国的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重大作用。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我国,一旦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则可以获得法律的完全保护。比如说我有一个李逵商标,一直以来都在我卖的斧头上予以标示,而且很有一些名气。如果这是个注册商标,那么首先,别人在斧头或者类似的镰刀、锤子等东西上就再不能注册李逵商标了,其次,一旦别人在斧头上使用了李逵商标,我就可以上法院去告别人或者让工商局去检举。如果我的李逵是个非注册商标,那我就面临两个困境,一个是没有办法阻止别人也在斧头上使用,我就打不了李鬼,另一个是有可能面临本文篇头所提的情形,即被别人将李逵注册在斧头上使用,结果就是我自己不能使用,即使使用也可能被别人告上法院。

当然,并不是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完全得不到保护,上文所提案件的原告的想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其实也规定了他说得这种情形。如果这个案子的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他使用这个商标比别人要早,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他请求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将别人注册商标撤销的申请将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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