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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注册需要一些什么准备工作?

作者:青岛广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08:24:05

对于有些曾经注册过商标的人来说,那么在注册的时候都已经非常熟悉整个流程了,在正式开始注册申请之前,结果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进行青岛商标注册查询,这是很多人都并没有了解过的一个步骤,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还需要先进行查询,对于这种人而言,那就应该好好的看一下这篇文章,下面会为你详细的介绍一下!     

查找名称或图案相似的商标 众所周知商标都具有专属权,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你们在注册商标之后所拥有的商标是其他人不能使用的,为了能够保证消费者或者是客户能清楚的区分商标,在商标法中有规定过于相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是不能够注册的,因此必须要先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只有这样你才能够知道你所设计的商标图案和名称是否已经与其他企业的商标图案和名称有了冲突,倘若过于相似或者是完全相同的话,即便你递交注册申请也不会被通过,所以非常有必要进行注册查询。        

为了节约时间 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因为在河南商标注册的过程当中,你需要等待漫长的时间,要是其中有一个环节没有通过,最终审核被驳回的话,那就你就必须要重新开始申请注册,而之所以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就是为了能够避免自身设计的商标图案或名称与其他企业的过于相似,倘使太过相似的话,神仙也是被驳回的,这种情况下你就必须要重新开始申请商标,这样就会延长获取商标的时间,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很多企业只有拿到商标之后才能够不断的积累人气,假使不能及早的拿到商标的话,那么企业这段时间的努力很有可能会白费, 由此可以看出,在正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注册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企业来说,都一定要先进行查询,确保我们设计的商标和图案没有相近或相似的之后再进行注册申请,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缩短时间,并且能节约大量的精力,所以这些方面一定不要掉以轻心。

证明商标是指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材料、生产方法、质量、精度或者其他特性具有保证意义的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组织注册。申请人有能力对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检验,并负责保证。如:绿色食品标识、皮革标识、纯羊毛标识、电子标识等。由于认证商标的使用者是申请人组织的成员,因此商标所有人不使用该商标。

因此,在注册的申请和保护上,它与普通商品或服务商标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附上商标使用的公司章程。认证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认证商标的使用必须经注册人批准,其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否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使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继续发挥商品质量保障作用的,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因为认证商标是证明原材料特性和产品质量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产品质量就会失控。加强对认证商标的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且有利于维护声誉。

如果收到别人的警告函,说自己涉嫌侵犯他人专利,这时候不要慌张,要自信的进行一下几项抗辩,才能真正的成功应对别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专利侵权的被告不是可耻的,但是没有积极的进行抗辩,就是一个笨被告的表现。专利侵权抗辩  在遇到专利诉讼时,首先要想到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的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一、专利合同抗辩 专利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被告可以收集取得原告明示许可的证据,如许可合同、相关函件等,还可以收集得到原告默示许可的证据,例如,虽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指导实施其专利技术。

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的抗辩 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只有针对合法生产的专利产品才有穷竭,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受此限。二是第一次销售必须是合法销售,即时经过专利权人或者是被他许可的人同意而合法的投入市场,而不是偷窃或者非法仿制而来的。三是进入流通领域后,穷竭的只是使用权、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制造权和进口权仍未穷竭。四是并非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承认专利权穷竭。 

2、先用权抗辩在诉讼主张先用权的条件:一是技术来源,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或者是通过合法途径从他人那里取得的。二是使用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即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在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停止。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

3、临时过境的抗辩4、科研使用的抗辩三、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

四、免赔事由的抗辩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并能举证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在争论一个问题,就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这就需要被告的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共同努力合理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证明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并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公知技术的抗辩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的抗辩。

七、滥用专利权抗辩 获取专利权的抗辩和宣告无效的抗辩、专利终止的抗辩、恶意申请的抗辩寻找证据:

1、被控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是调查各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2、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的授权文本,专利在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等的各种专利文件,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等原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原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八、被告之反诉“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就是专利官司中的反诉。

九、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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